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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弘扬创鑫电子产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8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弘扬创鑫电子产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弘扬创鑫电子产品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弘扬创鑫电子产品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西城办事处电子城一层A-36号。

经营者:赵兴凤。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弘扬创鑫电子产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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