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15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露逸,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