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19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鑫源春茶叶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奎园农贸市场南门口,实际经营地徐州市泉山区淮塔东路7-3、7-4号。
经营者:罗全勇,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鑫源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