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30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睢县海霞名妆二店,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经营者:申海霞。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海霞名妆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