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初106号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与红星路交叉品西北50米处街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中村宏波超市,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中村门楼旁。
经营者:李宏波。
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中村宏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中村宏波超市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