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801145082。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东登良路北中海丽苑1、2栋裙楼一层B,组织机构代码788313714。
法定代表人陈锦镇。
本院受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天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