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刘向东,男。
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张巷村三区055号,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01014451。
被告: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商业街15号福霖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众阳。
被告: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025。
法定代表人:刘艳杰。
被告: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三层A35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被告:刘海波,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三层A35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