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
委托代理人朱界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平。
委托代理人李于飚,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广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红建。
委托代理人李于飚,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广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