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13号原告: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么地道62号永安。
法定代表人:谢锦鹏,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卫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昌。
被告:陈宜道。
被告:上海皇朝床垫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宜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昌、陈宜道、上海皇朝床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