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邓利国,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桐标,男,住址江西省波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铜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