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组织机构代码671260735。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华,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3.2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06.6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