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YKK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猿丸雅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润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YKK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94号行政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610059425.5、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YKK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