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金义知初字第3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知初字第339号原告: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正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历文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