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前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秀举,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郑秀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