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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郑秀举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郑秀举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郑秀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前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秀举,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郑秀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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