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
被告: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