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2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凯,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