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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俞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慈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俞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华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2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华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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