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79号原告:adidasAG。
诉讼代表人:TimothyBehea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被告:王晓媚。
本院在审理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