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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AG与王晓媚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绍知初字第379号
案件名称adidasAG与王晓媚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didasAG,王晓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79号原告:adidasAG。

诉讼代表人:TimothyBehea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被告:王晓媚。

本院在审理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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