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
投资人:马翔,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曼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晨佳,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其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