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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安诉张生、朱国带、董玉敬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325—3号
案件名称王行安诉张生、朱国带、董玉敬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行安,张生,朱国带,董玉敬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325—3号原告王行安。

委托代理人王昭忠。

委托代理人张敬强。

被告张生。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朱国带。

被告董玉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安诉被告张生、朱国带、董玉敬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行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带、董玉敬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行安撤回对被告朱国带、董玉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行安撤回对被告朱国带、董玉敬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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