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325—3号原告王行安。
委托代理人王昭忠。
委托代理人张敬强。
被告张生。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朱国带。
被告董玉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安诉被告张生、朱国带、董玉敬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行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带、董玉敬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行安撤回对被告朱国带、董玉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行安撤回对被告朱国带、董玉敬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