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视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荣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视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