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115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3303、3304、4405、3306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宝玉,女,汉族,1952年1月22日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梅胡同3-5-2号,系吉林市昌邑区宝玉百货商店业主,经营地吉林市松江小商品批发市场B-100、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宝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