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俞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401号
案件名称俞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个体经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曹海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俞某从杭州四季青服装城购入假冒“LEVI’S”、“LINING”、“PUMA”、“adidas”、“NIKE”、“KAPPA”、“Lee”七个知名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其经营的名为“碰碰胡布庄”的淘宝网店上进行销售,成交2916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13833.04元。

2011年11月30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对被告人俞某上述网店的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隆华府2幢1103室)进行检查时,查获待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6件,价值金额1689元。

经涉案的商标注册人核实,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2012年4月6日,被告人俞某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7月3日,被告人俞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移送的证据材料,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及商标注册证、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鉴定报告及商标注册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及商标注册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确认说明及商标注册证、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鉴定书及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甬仑工商处(20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俞某缴纳罚款的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俞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依法应予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向工商机关缴纳的罚款予以折抵)。

二、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6件,予以没收(由工商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