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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知民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知民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5,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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