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173-1号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文熊。
被告:绍兴智华染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阿四。
被告:上虞市天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定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智华染料有限公司、上虞市天晓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