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乐乐,公司员工。
被告:项芳胜,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项芳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