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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公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少刑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杜公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西华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12年9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于2012年10月12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0月26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6���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养元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厂家委托或授权证明的情况下,组织该公司员工对他人所提供的“养元六个核桃”注册商标铁罐外包装进行非法加工制造。

2012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公司内查获成品“养元六个核桃”注册商标铁罐36162个,已进行分割的半成品“养元六个核桃”注册商标铁罐外包装2000份,待加工的外包装11100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崔连勤、刘某某、杨某某、迟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投诉信、鉴定书、委托书,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提供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认定批复、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临颍嘉复铁制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企业法人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所辩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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