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邦松,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后邦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后邦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