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62号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沈士经济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2361086-5。
法定代表人:邱鉴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娟香,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娟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