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源。
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