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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FARGESOCIETEANONYME与王安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LAFARGESOCIETEANONYME与王安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AFARGESOCIETEANONYME,王安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92号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

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杨晓鸣。

被告:王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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