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51号原告郑德春。
委托代理人窦丽华。
委托代理人郑蕾。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委托代理人袁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春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德春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郑德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