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知民初字第0443-3号原告无锡市丰盈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宛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而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润华碳晶地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可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丰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润华碳晶地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丰盈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盈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195元,由丰盈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