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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丰盈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润华碳晶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锡知民初字第0443-3号
案件名称无锡丰盈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润华碳晶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丰盈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华碳晶地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知民初字第0443-3号原告无锡市丰盈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宛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而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润华碳晶地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可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丰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润华碳晶地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丰盈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盈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195元,由丰盈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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