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曾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达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磊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