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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122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曾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达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磊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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