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58号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鉴民。
委托代理人:谢旭。
被告:廖呈凯。
被告:廖建发。
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廖呈凯、廖建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