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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佐洪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doc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09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佐洪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doc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佐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

委托代理人:郭铭聪。

被告:彭佐洪,男。

委托代理人:邸长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佐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佐洪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佐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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