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华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叶华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