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吉庆萍。
委托代理人:王步峰。
被告:珠海市土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志。
委托代理人:曾俊维。
委托代理人:麦彩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珠海市土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土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土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