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冠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委托代理人陈文静,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冠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