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红。
被告洪宇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清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夏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宇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