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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严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严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严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

被告:严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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