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
委托代理人郝元超,男,回族,系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英姿,女,汉族,系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扬中市宏图三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中市宏图三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宏图三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宏图三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