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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5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

被告李华,系滨海县八滩镇太和堂药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相关证据需补充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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