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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2109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建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被告陈建敏(系锦江区新天龙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陈建敏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敏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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