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31号原告:福州益融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何英,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熙姿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益融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熙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益融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益融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