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15号
案件名称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芦墟镇龙泾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安路。

法定代表人牛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建德。

委托代理人孙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原告吴江市龙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