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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沛文与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394号
案件名称罗沛文与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沛文;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394号 原告罗沛文,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戎文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亮。

委托代理人焦春雷,北京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罗沛文诉被告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梅富路XXX号,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XXX号XXX室。

上述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该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盛美芬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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