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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王玲云、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知终字第7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王玲云、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王玲云,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殳君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伟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晓枫。

原审被告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

原审被告殳君林。

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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