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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童伟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童伟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童伟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0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委托代理人赵欢庆。

委托代理人杨龙虎。

被告童伟华。

委托代理人郑关军、范晓。

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8月13日,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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