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
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
负责人鄢振曦。
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购书中心。
负责人龙弈农。
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次敏。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购书中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购书中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购书中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